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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會新聞
全國政協委員李志強:讓市場為科研成果“定價” 開啟科技成果轉化快速通道

  李志強是一位來自科研院所的全國政協委員,無論是在科研一線, 還是擔任航空工業制造院的總工程師、院長,30多年來,他經歷過很多令人惋惜的事情,比如,科研成果研究出來申報獎項后便束之高閣,科研經費的使用限制太多,科研人員的創造性成果得不到及時靈活的激勵等……因此,李志強每年提交的提案大都與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。

  提高間接費用比例

  讓打醬油的錢可以用來買醋

  去年兩會,李志強經過長期的思考和周密的調研,提交了兩份提案,一是關于加快落實財政科研項目管理改革的建議;二是關于提升高端工藝裝備的成熟度、增強航空工業自主保障能力的建議。這兩份提案都得到了有關部門的答復,并分別得到落實。尤其是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:“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員,賦予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。進一步提高基礎研究項目間接經費占比,開展項目經費使用‘包干制’改革試點,不設科目比例限制,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。”李志強高興地說:“這表明我的建議得到了肯定,我們過去‘買醬油的錢現在就可以用來買醋’了!像我們這樣的科研院所,每年能從政府和軍方獲得大量的科研經費,以前為了確保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, 加入了很多條條框框的限制,經費主要用來購買材料、專用設備等硬件,且不能超越預算的科目比例,能用于激勵參研人員的經費是少之又少。其實,科技創新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把錢花在激勵創新者身上,這就是間接費用的范疇。間接費用比例過低,就沒有更多的經費用來激勵科研人員。科技創新歸根結底要靠人來完成,所以我非常期盼中央預算管理的各個渠道都能盡快落實這項政策,將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員的待遇,大大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!”

  讓市場為科研成果“定價”

  讓科研人員分享轉化紅利

  今年兩會,李志強重點關注的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議題。

  自2015年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修訂以來,各高校和科研院所進行了大量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探索與實踐,據公開發布的數據顯示,2017年科技成果轉化數量快速增長,轉化質量持續提升,科技創富效應凸顯。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了中國制造的技術含量與附加值,對“大眾創業、萬眾創新”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, 對建設創新型經濟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。“《轉化法》里有很多放寬政府管理職能的‘松綁’內容, 是實實在在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的。比如說,《轉化法》明確規定,無論是轉讓許可,還是股權作價投入獲得的收益都要以不低于50%的比例用于獎勵科技人員。《轉化法》實施以來,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已經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。航空工業從2017年開始試行以分紅的形式讓科研人員共享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辦法,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通過實施這個辦法, 航空工業制造院一名科技人員一年獲得分紅收益30多萬元,這對于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具有積極意義。去年年底航空工業發布了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,規定科技成果可以作價投資、轉讓分紅等,科研人員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成果轉化的收益,這是對科研人員和市場的雙重尊重。”

  但是,李志強也發現,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,還存在配套政策修訂不及時、落實不到位的問題,影響了成果轉化的效率和質量。

  “《轉化法》規定,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、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決定轉讓、許可或者作價投資,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、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、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。但是,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,對于所有國有資產的出讓都必須要以評估為基礎,這是另一套程序。科技成果屬于無形資產,無形資產也是國有資產,要轉讓就必須去評估。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不確定性, 評估比較困難,而且程序復雜。對于一項誰都沒見過的新技術, 誰也不能預計10年以內能創造出多少收益。這樣逐漸就會出現兩種后果,一是評估環節形同虛設, 交易雙方形成一個價格,交給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照著做,這樣的資產評估沒有任何意義,起不到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作用; 二是科研成果價值評估更加趨向復雜化,《轉化法》的執行被打折扣。事業單位負責人出于風險考慮,一定會選擇按照最嚴格最復雜的方式進行科研成果的價值評估,這就使得整個過程效率非常低下,價值取向也發生變化。”

  李志強認為,對于事業單位而言,科技成果不能及時轉化, 才是國有資產最大的流失。因此, 李志強希望能夠采取協議、競標、掛牌等市場機制確定科技成果的價值,評估僅僅作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底線,完全可以采取過程監督的方式同步進行。

  為此,李志強在今年兩會提交了《關于完善與落實科技成果轉化配套措施的建議》的提案。他建議,明確將科技成果的定價權下放到成果持有單位,讓成果持有單位也就是轉化主體成為評估主體。在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《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等規定中,明確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、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決定轉讓、許可或者作價投資,可以通過協議定價,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、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。通過協議定價的,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。在確定價格的過程中自主決定是否進行無形資產評估及評估方式”,降低科研院所成果轉化的門檻,進一步落實“放管服”,最大程度、最方便快捷地將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到市場,進行產業化,提升全社會生產力,實現軍民大融合、社會大發展。

  李志強認為,好的法律和政策,需要強有力的執行。為此, 他建議,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聯動機制,保障規章制度依法修訂落實的及時性;加快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無形資產管理制度,為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提供完善的政策環境。“用統一的制度保障,打通創新鏈和產業鏈,定能讓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充分涌流,也能促使我國的科技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。”(劉文波 姜春艷 姜坤英)